承裝(修、試)企業跨區作業報告要求
根據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國家電監會第28號令)規定,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單位在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轄區以外承攬工程的,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十日內,向工程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,依法接受其監督檢查。
一、企業跨區作業報告材料:
1、填寫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企業跨區作業報告表》(見下表,一式三份)。按格式填寫,一份報告表應打印在同一張紙上,可正反兩面打印。
2、企業營業執照副本、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副本、工程合同的完整復印件。工程合同內容中須明確工程量、電壓等級。
3、項目部持證進網作業電工名單及電工證復印件。
二、報告材料裝訂成冊并蓋章,于每周二、四到江蘇能源監管辦資質管理處辦理。
書面材料符合要求后,企業領取報告回執。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企業跨區作業報告表
單位名稱(公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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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訊地址及郵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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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裝(修、試)許可證頒發機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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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可證編號、許可類別和等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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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、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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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系人、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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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區作業具體情況 |
業主單位(是分包工程的,還應填寫工程總承包方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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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項目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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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壓等級和規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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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所在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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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負責人、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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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安全負責人、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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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技術負責人、手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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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開工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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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劃竣工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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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金額(萬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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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部持進網作業電工證人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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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負責人簽字: (項目部蓋章)
年 月 日 |
監管機構意見:
年 月 日 |
填表說明:1.自工程開工之日起十日內,向江蘇能源監管辦報告。此表一式三份。
2.項目規模指變電容量或線路公里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