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絕緣耐壓試驗基本規定
3. 0.1電氣設備應按本標準進行交流耐壓試驗,且應符合下列規定:
- 交流耐壓試驗時加至試驗標準電壓后的持續時間,無特殊說明時應為lmino
- 耐壓試驗電壓值以額定電壓的倍數計算時,發電機和電動機應按銘牌額定電壓計算,電纜可按本標準第17章規定的方法 計算。
- 非標準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,其交流耐壓試驗電壓值當沒有規定時,可根據本標準規定的相鄰電壓等級按比例釆用插入法計算。
3.0.2進行絕緣試驗時,除制造廠裝配的成套設備外,宜將連接在一起的各種設備分離,單獨試驗。同一試驗標準的設備可連在 一起試驗。無法單獨試驗時,已有出廠試驗報告的同一電壓等級 不同試驗標準的電氣設備,也可連在一起進行試驗。試驗標準應 采用連接的各種設備中的最低標準。
3.0.3油浸式變壓器及電抗器的絕緣試驗應在充滿合格油,靜置一定時間,待氣泡消除后方可進行。靜置時間應按制造廠規定執 行,當制造廠無規定時,油浸式變壓器及電抗器電壓等級與充油后 靜置時間關系應按表3. 0. 3確定。
表3.0.3油浸式變壓器及電抗器電壓等級與充油后靜置時間關系
電壓等級(kV) |
110(66)及以下 |
220?330 |
500 |
750 |
靜置時間(h) |
>24 |
>48 |
>72 |
>96 |
3.0.4進行電氣絕緣的測量和試驗時,當只有個別項目達不到本標準規定時,則應根據全面的試驗記錄進行綜合判斷,方可投入運行。
3.0.5當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與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不同 時,應按下列規定確定試驗電壓的標準:
- 釆用額定電壓較高的電氣設備在于加強絕緣時,應按照設 備額定電壓的試驗標準進行;
- 采用較高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在于滿足產品通用性及機 械強度的要求時,可按照設備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的試驗標 準進行;
- 采用較高電壓等級的電氣設備在滿足高海拔地區要求時, 應在安裝地點按實際使用的額定工作電壓的試驗標準進行。
3.0.6在進行與溫度及濕度有關的各種試驗時,應同時測量被試物周圍的溫度及濕度。絕緣試驗應在良好天氣且被試物及儀器周 圍溫度不低于5°C,空氣相對濕度不高于80%的條件下進行。對 不滿足上述溫度、濕度條件情況下測得的試驗數據,應進行綜合分 析,以判斷電氣設備是否可以投入運行。試驗時,應考慮環境溫度 的影響,對油浸式變壓器、電抗器及消弧線圈,應以被試物上層油 溫作為測試溫度。
3.0.7本標準中所列的絕緣電阻測量,應使用60S的絕緣電阻值 (R60);吸收比的測量應使用16S與15S絕緣電阻值(R15)的比值; 極化指數應使用l0min與1min的絕緣電阻值的比值。
3.0.8多繞組設備進行絕緣試驗時,非被試繞組應予短路接地。
3.0.9測量絕緣電阻時,采用兆歐表的電壓等級,設備電壓等級 與兆歐表的選用關系應符合表3. 0. 9的規定;用于極化指數測量 時,兆歐表短路電流不應低于2mA。
表3.0.9設備電壓等級與兆歐表的選用關系
序號 |
設備電壓等級(V) |
兆歐表電壓等級(V) |
兆歐表最小量程
(MΩ) |
1 |
<100 |
250 |
50 |
2 |
<500 |
500 |
100 |
3 |
<3000 |
1000 |
2000 |
4 |
<10000 |
2500 |
10000 |
5 |
210000 |
2500 或 5000 |
10000 |
3.0.10 本標準的高壓試驗方法,應按國家現行標準《高電壓試驗 技術 第1部分:一般定義及試驗要求》GB/T 16927. 1、《高電壓 試驗技術 第2部分:測量系統》GB/T 16927. 2和《現場絕緣試 驗實施導則》DL/T 474. 1?DL/T 474.5及相關設備標準的規定 執行。
3.0.11對進口設備的交接試驗,應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;其相 同試驗項目的試驗標準,不得低于本標準的規定。
3. 0.12承受運行電壓的在線監測裝置,其耐壓試驗標準應等同于所連接電氣設備的耐壓水平。
3.0.13特殊進線設備的交接試驗宜在與周邊設備連接前單獨進行,當無法單獨進行試驗或需與電纜、GIS等通過油氣、油油套管 等連接后方可進行試驗時,應考慮相互間的影響。
3.0.14技術難度大、需要特殊的試驗設備進行的試驗項目,應列為特殊試驗項目,并應由具備相應試驗能力的單位進行。特殊試 驗項目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的有關規定。